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中常用的两种采购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包括:
1. 性质不同 :
竞争性磋商:采购人与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采购人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
2. 适用范围不同 :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等。
3. 评审方法不同 :
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依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
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依据报价从低到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
4. 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
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以由采购人或评审专家推荐,或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竞争性谈判:通常需要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的条件,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市场竞争不充分,可以少于3家供应商。
5. 文件发放日期和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6. 法律渊源不同 :
竞争性谈判: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令第74号令进行规定。
竞争性磋商:依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
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实际操作中正确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以达到最佳的采购效果